CECS 323-2012《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多、高层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危险地段的划分和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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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8度抗震设计的民用建筑多、高层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其适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危险地段的划分和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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