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334-2013《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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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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