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 2006-1999《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可编程序的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电子计算机)进行水准测量记录时必须记录的信息项目、数据处理方法以及成果输出格式。适用于国家一、二、三、四等水准测量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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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可编程序的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电子计算机)进行水准测量记录时必须记录的信息项目、数据处理方法以及成果输出格式。适用于国家一、二、三、四等水准测量电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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