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22-1994《纸浆纤维长度投影试验法》
本标准适用于陆用钢制蒸汽锅炉及热水锅炉(以下统称锅炉)与其附属设备(1) 锅炉除铁路车辆外,包含车辆用及移动式者。(2) 锅炉并不含下列者。(a)铁路机车及其它铁路车辆用锅炉。(b) 电热锅炉。但其机械部分仍准用本标准之规定。(c) 最高使用压力0.1MPa{1kgf/cm2}以下之蒸汽锅炉,而胴体内径在200mm以下且长度在400mm以下者,或传热面积在0.5cm2以下者。(d) 水头压10m{0.1MPa}以下之热水锅炉而传热面积在4m2以下者。(3) 下列锅炉,在无碍其构造之范围内准用本标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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