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336-23-2013《信息技术设备-安全性-第23部:大型数据储存设备》
本标准规定含有危险可动部位之内建数据储存系统信息技术设备之要求。此类数据储存设备一般而言皆大至允许人员完全进入,然而,该系统也包括类似的大型设备其允许四肢或头部完整的进入包含危险可动部位之区域。本标准之规定系附加于CNS 14336-1相关的规定中。匣式附件之大小一般具有最小运动范围0.75 m3以上。该设备应被安装于限制触及场所,诸如资料中心。CNS 14336-1之1.2.7.3备考所述排除项目2.1.3、4.5.4不适用于本标准。备考1. 本范畴涵盖之设备例之一为自动式数据大量储存及检索系统,该系统使用整合式危险可动部位以处理记录性媒体及类似功能(例:磁带匣、磁带、光盘等)。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非内建危险可动部位之设备,诸如装置于工业环境之机械人设备。备考2. 对于工业环境之机械人设备相关标准,参照IEC 60204-1、IEC 60204-11及ISO 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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