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386-13-2000《电动机器脚踏车-电池能量及功率密度试验法》
本标准规定电动机器脚踏车用电池以 3小时率电流放电决定比能量(Wh/kg)与能量密度(Wh/l),以及以该电流放电至额定容量50%(放电深度50%)时,由电池于30秒内输出之平均功率以决定比功率(W/kg)及功率密度(W/l)之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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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电动机器脚踏车用电池以 3小时率电流放电决定比能量(Wh/kg)与能量密度(Wh/l),以及以该电流放电至额定容量50%(放电深度50%)时,由电池于30秒内输出之平均功率以决定比功率(W/kg)及功率密度(W/l)之试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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