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376-10-200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机设备-第10部:危险区域划分》
1.通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发生危险性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区域划分,用以许可使用在上述危险区域之仪器的合适选择与安装。(见附注1~4)本标准可用于正常环境状态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所可能造成燃烧的危险性之场所(见附注2),但不适用于下列状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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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则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发生危险性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危险区域划分,用以许可使用在上述危险区域之仪器的合适选择与安装。(见附注1~4)本标准可用于正常环境状态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所可能造成燃烧的危险性之场所(见附注2),但不适用于下列状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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