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3760-0-2008《爆炸性环境-第0部:设备之一般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有关电机设备及Ex组件之构造、试验及标示之一般规定。除非任何1部本系列标准另有规定外,符合本标准之电机设备系使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所存在之危险区域,此爆炸性气体环境系由空气与气体、蒸汽或雾气之混合物在下列正常之大气条件下所造成:? 温度介于?20℃至+60℃之间; ? 压力介于80 kPa(0.8 bar)至110 kPa(1.1 bar)之间;且? 具有正常含氧量(通常为21 % v/v)之空气。电机设备使用于此范围外之环境条件时,可能需要特殊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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