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556-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辖区内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现有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除执行本标准外,未列出的项目及其他要求还应执行相应国家排放标准。
水泥制造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黑色金属冶炼行业工业炉窑、以及燃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或上述混合气的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及《轧钢工业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用其他气体燃料时执行本标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燃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控制对象有关的新标准,且指标限值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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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文名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s
  4. 标准分类:环境保护标准
  5. 国际标准分类:13.040.40
  6. 中国标准分类:Z60
  7. 标准前缀:DB12
  8. 标准状态:现行
  9. 发布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发布日期:2015-02-05
  11. 废止日期:
  12. 实施日期:2015-02-05
  13. 页数: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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