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25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3农药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5兽用药品制造、276生物药品制造)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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