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041-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文件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国家或本省已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及本省另行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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