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GJ 17-1981《火力发电厂用设计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300000千瓦、锅炉容量为65~1000吨/时的新建或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 改建的电厂以及机组容量为6000千瓦或大于300000千瓦的电厂,其厂用电设计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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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300000千瓦、锅炉容量为65~1000吨/时的新建或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 改建的电厂以及机组容量为6000千瓦或大于300000千瓦的电厂,其厂用电设计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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