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1-19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热器具和电动或磁力驱动的器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不作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存在危险的器具,例如,商店、轻工业工厂和农场中的不熟悉用电知识者使用的理发用具、钎焊烙铁、煮胶锅、杀菌器、红外线辐射器、供热锅炉、水泵、割草机等。 除电气玩具外,本标准未考虑托儿所和其它无人照管的老、幼、病、弱等人员的生活场所存在的某些特殊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出附加安全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设计的器具; --在有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尘埃、蒸气或气体)的地方使用的器具; --单独的电动机; --高频加热器具(微波灶除外); --无线电和电视接受设备按GB 8898; --医用器具按IEC 601. 在电子设备中使用的或与电子设备一起使用的唱机和类似的电动器具按GB 8898。 对于在车辆、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器具需增加附加要求。 对于在热带地区使用的器具需增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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