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67-1997《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峰值加速度不大于0.5g地区的压水堆核电厂中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抗震设计。
按本规范设计核电厂,当遭受相当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的地震影响时,应能正常运行,当遭受相当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的外逸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
注:1. 本规范所称的物项是指安全壳、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结构、管道、设备及有关部件。
2. g为重力加速度,取值为9.81m/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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