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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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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