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4732-19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a.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00MPa的容器;
b. 真空度高于或等于0.02MPa的容器。
本标准适用的设计温度应是低于以钢材蠕变控制其许用应力强度的相应温度。
不适用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各类容器;
a. 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b. 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如泵、压缩机、涡轮机、液压钢等)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c. 经常搬运的容器;
d. 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宽度、高度或对角线)小于150mm的任何长度的容器。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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