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4-2008《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为适应港口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格式,保证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沿海和内河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港口工程项目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本规定执行。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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