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 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为Ⅵ、Ⅶ、Ⅷ、Ⅸ度的1、2、3级 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混凝土拱坝、水闸、水工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渡槽、升船机等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设计烈度为VI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仍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措施。
设计烈度高于IX度的水工建筑物、高度大于200m或有特殊问题的壅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还应进行专门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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