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26-2005《钢制常压立式圆筒形储罐抗震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在役的罐壁高度与直径之比小于1.6,且公称容积不小于100m<上标 3>的钢制常压(包括通过呼吸阀和大气相通的)立式圆筒形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抗震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储液上表面与顶盖之间空间小于储罐容积4%的固定顶盖储罐。
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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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在役的罐壁高度与直径之比小于1.6,且公称容积不小于100m<上标 3>的钢制常压(包括通过呼吸阀和大气相通的)立式圆筒形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抗震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储液上表面与顶盖之间空间小于储罐容积4%的固定顶盖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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